首页 > 新闻动态 > 行业资讯
无证驾电动叉车造成数万损失 公司员工被判赔偿
发布日期:2005-6-12 浏览次数: 作者:凯莎工业 来源:http://www.thedesignoblog.com
6月10日电 某商场员工在没有驾驶资格的情况下,驾驶电动叉车碾轧报损①物品,不想在送回电动叉车时撞到了铁栏杆上。商场ζ 为修理叉车花费 4万余元,为租赁叉车花去 90000余元。日前,天津市↓红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,认定该员工应承担商场损失的 40%,即赔偿商场人民币 2.1万余元。
原告某商场起诉称,被告刘某是原告聘用的内保员工。事㊣ 发当日下午两点,刘某未经相关部门允许,擅自无证驾驶林德牌电动叉车,致使该车撞在安全出口处的铁栏杆上,造成叉车多处严重损坏。原告为修复该叉车支付修理费 4.3万余元,为保证商场的正常运营,原告只能另外租借叉车,共支付租金 90000余元。原告代理人表示,由于被告的过错造成电动叉车损坏,故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 5.2万余元。
被告刘某表示,当时他在收货部报损,先用电动叉车将需要报损的物品从收货部平台铲到垃圾箱处,然后用电动叉车对报损物品进行碾轧破坏。这些工作完成后,他将点电动叉车送到“空包装”处车位的过程中,踩刹车时感觉失灵,电动叉车撞到了安全出口处的铁栏杆上。刘某表示,他是在履行工作任务过程中发生的事故,不存在ξ 过错。电动叉车的钥匙由原告商场收货部管理,原告方说他无证驾驶却又将电动叉车钥匙交给他,因此可以认为原告未尽审查管理的责任,对此事故的发生应承担责任,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。
法院认为,被告在原告商场工作期间,在不是电动叉车专业司⊙机,不具有驾驶叉车资格的情况下,擅自驾车作业造成事故,应♂承担一定的责任。但原告作为车辆的所有人、管理者,对员工违章驾车作业未及『时制止纠正,未尽到管理职责,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。因此对事故造成的损失,原告和被告应按主次责任予以分担。
原告某商场起诉称,被告刘某是原告聘用的内保员工。事㊣ 发当日下午两点,刘某未经相关部门允许,擅自无证驾驶林德牌电动叉车,致使该车撞在安全出口处的铁栏杆上,造成叉车多处严重损坏。原告为修复该叉车支付修理费 4.3万余元,为保证商场的正常运营,原告只能另外租借叉车,共支付租金 90000余元。原告代理人表示,由于被告的过错造成电动叉车损坏,故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 5.2万余元。
被告刘某表示,当时他在收货部报损,先用电动叉车将需要报损的物品从收货部平台铲到垃圾箱处,然后用电动叉车对报损物品进行碾轧破坏。这些工作完成后,他将点电动叉车送到“空包装”处车位的过程中,踩刹车时感觉失灵,电动叉车撞到了安全出口处的铁栏杆上。刘某表示,他是在履行工作任务过程中发生的事故,不存在ξ 过错。电动叉车的钥匙由原告商场收货部管理,原告方说他无证驾驶却又将电动叉车钥匙交给他,因此可以认为原告未尽审查管理的责任,对此事故的发生应承担责任,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。
法院认为,被告在原告商场工作期间,在不是电动叉车专业司⊙机,不具有驾驶叉车资格的情况下,擅自驾车作业造成事故,应♂承担一定的责任。但原告作为车辆的所有人、管理者,对员工违章驾车作业未及『时制止纠正,未尽到管理职责,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。因此对事故造成的损失,原告和被告应按主次责任予以分担。